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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克扣工伤待遇 工会援助追讨补偿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时间:2020-04-28 作者:职享云 浏览量:

 [案情介绍]

  徐某自2005年至某工业材料(大丰)有限公司从事打磨工作。2017年2月,徐某因肺部疼痛、咳嗽住院,后转院检查诊断为疑似尘肺病,2017年10月30日盐城市疾控中心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18年1月大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四级,2018年7月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工伤四级。2018年9月,徐某来到大丰区总工会驻人社部门职工法律援助站求助,反映其自住院治疗后,企业每月仅支付几百到一千多元的生活费。了解情况后,区总工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劳资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从何时起算、停工留薪期按照什么待遇发放。援助律师提出:徐某所患矽肺二期并非一朝一夕形成,是多年累积的结果。2017年2月因肺部疼痛、咳嗽无法忍受入院治疗,可以推定至少在2017年2月徐某就已经患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生病前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向徐某发放相关待遇。而企业方认为,职业病的起算日期应为确诊职业病之日,且待遇计算标准应为确诊前的平均工资。援助律师和职工与企业先后两次协商调解,均因分歧意见较大而破裂。此后又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因援助律师准备充分,证据详实,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最后庭审过程中,企业提出调解,并按照受援人要求的补偿金额,补偿受援人工资差额54579.23元。目前,该款已经履行完毕,受援人徐某对工会的无偿法律援助十分感激。

  [案件点评]

  根据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全省工会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工伤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工伤案件往往还与社会保险 、工资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比较复杂、困难。该案涉及的几个争议点比较典型,对于处置同类问题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其一,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应当从何时起算?徐某从就医到最终诊断为职业性矽肺,持续了一段时间,究竟是从就医之日开始还是确诊之日开始计算停工留薪期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应当包括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该期间工资损失。本案中,徐某因感觉肺部疼痛就医住院,经过一个从疑似到确诊的过程,其职业病的计算起点应为当时就医住院之日,并从该日开始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其二,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后继续休息,未经鉴定,按照什么待遇发放?本案中徐某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后到鉴定前的时间,应为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此间单位并未安排徐某相应工作。根据2016年江苏省人社厅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其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问题。应当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能真实反映劳动者工资收入期间的工资为标准。本案应当以徐某生病住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盐城市大丰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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