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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锡人社局 时间:2020-03-26 作者:职享云 浏览量:
信息索引号014008089/2020-00055发文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03-25
文件编号锡人社发〔2020〕24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体裁通知
关键词社会保障,通知,公开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举报案件构成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地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详实具体,且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查实金额的2%予以奖励。

  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按规定审批。

  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办理举报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举报人发出《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被奖励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和《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案件举报人保密,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锡劳社财〔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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